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减免、“绿色通道”、高校毕业生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社会类奖助学金等。
1.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续优异,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
3.校内奖学金
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享受学习奖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4.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
5.校内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不超过1000元/人/年。
6.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不超过12000元/人/年,在校利息由国家承担,在获得入学通知书后可联系当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7.勤工俭学
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部分临时岗位。
8.补助减免
针对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9. “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10.高校毕业生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11.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12.社会类奖助学金
学校立足自身行业优势,积极开拓学生资助渠道,创设了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提供更优越的资助条件。